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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章 古代刑罚的残忍性不代表刑法的不完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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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条目背后是伦理原则,是为了守住家族、国家、伦理的根本。在宋明清三代,这种“以礼入法”的传统被进一步发扬,体现为:刑罚必须“明义理”“守伦常”“顺亲属”“分等级”。

一言以蔽之:古代法律不是为保障“个人权利”设计的,而是为了维护“社会结构”和“等级伦理”。因此,在“看似不人道”的外壳之下,其实隐藏着极其精细的法律思维。

很多人以为贵族犯法就免罚,真相并非如此。自秦以后,虽然贵族有“免死权”或“缓刑机制”,但多数是“缓决”、“赎刑”,不是不罚。

比如《汉律》允许公卿以上官员“上书自请”免刑,但不是免罪,而是“减刑”、“折赎”:如用钱赎杖、用功劳抵罪、用流放代死。清代更详细地规定了“顶戴花翎”“世袭罔替”的处罚标准。

而且一旦政治牵涉进来,身份越高,罪名越重。比如宋仁宗年间的王拱辰案,正二品的京官因受贿被流放岭南,连子嗣资格也被剥夺。

古代法律不是不治高官,而是“治得更讲程序”。

法网恢恢,但不是“普杀平民”。清代乾隆年间的《则例汇编》中对各种“小案”都有详细处理办法,例如盗伐木材、争水斗殴、夫妻争产,处理原则是调解为先、责罚为辅。杖打、笞打、枷号、警诫、训责是日常主要手段,极少动用死刑或断肢。

县令审案的主要任务是“调和而已”,比如婚姻纠纷、地界不明、债务争执,多数是“堂上劝和”,不判刑。

也就是说,古代司法多数是“治理型”,不是“惩罚型”;是“维稳型”,不是“刑杀型”。真正的杀戮,是极端、少见的现象。

古代官员断案,不是想快刀斩乱麻,而是“拖、审、请示、复核”。特别是涉及死刑案件,要层层上报:县、府、省、部、皇帝“五审制”,动辄拖个一两年。

明清时期的“秋审”、“朝审”、“大理寺复勘”等制度,就是为了防止“误判”与“冤杀”。唐宋尤其重视证据与口供一致,强调“供词不合、不可入罪”;《洗冤集录》甚至发展出“尸检”“验骨”“辨毒”等古代“法医技术”。

越是大案,越要慎断,这是古代法律“惜命”原则的核心体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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